(2015)杭萧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其彬、豆兴涛与豆兴涛、杨建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彬,豆兴涛,杨建飞,张华兵,肖安洪,曾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郑其彬。委托代理人朱鑫元。被告豆兴涛。被告杨建飞。被告张华兵。被告肖安洪。被告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彬诉被告豆兴涛、杨建飞、张华兵、肖安洪、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其彬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豆兴涛、杨建飞、张华兵、肖安洪、曾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其彬撤回对豆兴涛、杨建飞、张华兵、肖安洪、曾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郑其彬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