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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余惠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何某甲,余惠生,余惠香,何某乙,何志贤,何碧凤,罗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第九层。代表人郭继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晓冬,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妮,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男,199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法定代理人何文龙,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何某甲父亲。法定代理人何秀玲,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何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惠生,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被告余惠香,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被告何某乙,男,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何志贤,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某乙父亲。委托代理人陈万和,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何碧凤,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某乙母亲。委托代理人陈万和,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罗志杰,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甲、余惠生、原审被告余惠香、何某乙、何志贤、何碧凤、罗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2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其已经同被上诉人何某甲、余惠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惠珍审 判 员  郭 钰代理审判员  何发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维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