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毅、冯宝旭与张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毅,冯宝旭,张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高毅,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冯宝旭,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保德县人。被执行人:张正平,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保德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保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正平的银行存款18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