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海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张桂楚,许琳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徐跃军。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新东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被执行人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楚。被执行人张桂楚。被执行人许琳姜。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张桂楚、许琳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7600元、案件受理费12507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张桂楚、许琳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浙江新东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47717元、案件受理费91817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已经倒闭,目前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