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万龙结与牛天兵、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龙结,牛天兵,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佳缘物流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18-1号原告:万龙结,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潜山县道路施救中心员工,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牛天兵,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安美荣,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佳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滕仰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法定代表人:熊先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万龙结诉被告牛天兵、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佳缘物流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沪渝高速下行线598公里100米,属怀宁县范围,且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潜山县,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一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朱东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杨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