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杨桂珍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珍,胥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397-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珍,女,1963年8月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胥小宁,男,1970年5月28日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杨桂珍诉胥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3277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