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利华与被上诉人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华,鞠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利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鞠光明。委托代理人:王学礼,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利华与被上诉人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利华,被上诉人鞠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2012年9月开始,鞠光明作为供方与张利华建立了供应中药饮片的业务关系。2013年7月11日,双方经结算,张利华给鞠光明出具了欠款307000元的欠条。2013年8月28日至9月1日,张利华将价值123416元的中药材退还给鞠光明。2014年1月23日,张利华将100件中药材交付给鞠光明的委托代理人张侠。原审中鞠光明认为交付的是白芍,价值是33600元,张利华认为交付的是赤芍,价值是192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利华为鞠光明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截止2013年7月11日,张利华拖欠鞠光明307000元货款。尽管庭审中鞠光明对2012年8、9月收到张利华退货的价值有异议,但有鞠光明签名的1506719号销货清单证明了张利华的退货价值确为123416元,该退货应视为抵偿了部分欠鞠光明的货款。关于张利华反诉鞠光明要求其偿付100件赤芍货款192000元,因未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其交付给鞠光明的是赤芍,所以对192000元的货款不能认定,但由于鞠光明认可其收到的货物为100件白芍,价值为33600元,故对张利华反诉鞠光明给付货款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33600元应从张利华拖欠鞠光明的货款总额307000元中相抵扣除。关于鞠光明提出2014年3月至5月,鞠光明又给张利华价值44800元中药饮片,至今张利华仍欠其13600元的事实,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对其要求给付136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2014)侯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利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鞠光明货款14998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本诉案件受理费30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合计5125元,由原告鞠光明承担1635元,被告张利华承担3490元。张利华不服(2014)侯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鞠光明手持的欠条307000元,已分别于2013年8月28日至9月1日第一次退货(价值123416元),于2014年1月23日第二次退货100件中药材赤芍(价值192000元),两次退货抵顶,共计298584元,尚欠8416元。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二次退货系中药材赤芍100件,并非白芍100件。3、从全案具体分析推定双方已货款两清,并主张鞠光明原审之诉系虚假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鞠光明的诉讼请求。鞠光明答辩称:张利华欠307000元货款是事实,以退货抵货款但未抵清,第二次退货系中药材白芍100件(价值33600元),而非赤芍。从第一次退货单上看,鞠光明签字认可的只有4张,货款加起来并非123416元,原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但原审之诉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利华第二次退给鞠光明的100件货物是赤芍还是白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利华虽主张第二次退货为100件中药材赤芍(价值192000元),并提供证人证言支持自己的主张,但证人证言不能足以证明张利华的第二次退货为赤芍。因此,张利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足以证明其第二次退货为赤芍,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鞠光明提出第一次退货价款并非123416元,经查阅案卷,有鞠光明签名的1506719号销货清单载明退货价值为123416元,鞠光明对此虽有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张利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遆海鹏审判员 吉 磐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