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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文小兰与涂健、范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兰,涂健,范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26号原告文小兰,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陈淑军,重庆市武隆县巷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健,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范晔,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小兰与被告涂健、范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小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小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小兰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