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人民公园分理处,徐锋,杨玉婷,李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9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人民公园分理处。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53号A-21。被执行人徐锋,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寨里镇南佛村2-5号。被执行人杨玉婷,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徐锋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德会,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寨里中心学校工作人员,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人民公园分理处诉徐锋、杨玉婷、李德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5039.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