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丽与金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金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陈丽。被告:金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诉被告金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