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吴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三组委托代理人龙方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浩,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0元,由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鲜 萌人民陪审员 武小君人民陪审员 黄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