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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军与高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高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安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刘军,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高春宝,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高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春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回对被告高春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50元,撤诉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