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吴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郑云。被执行人吴润平。申请执行人郑云与被执行人吴润平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1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吴润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173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06593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吴润平在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的到期债权203042元后,其余执行款及利息全部放弃执行。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1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牛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