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延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延磊,王德花,张培俊,陈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延磊。被告王德花。被告张培俊。被告陈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延磊、王德花、张培俊、陈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铁鑫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