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灌云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华彩纺织有限公司与张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003号原告灌云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六里村*组。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连云港华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龙苴镇龙苴社区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徐建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仁,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灌云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华彩纺织有限公司、张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灌云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华彩纺织有限公司、张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灌云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生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晓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