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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2年8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甲;2005年11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乙;2006年7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丙。2007年,原、被告在周至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2008年至2009年,被告私自外出不归,原告���尽心血将其找回。2011年9月,被告再次不打招呼私自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现原、被告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情分已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2年8月7日生女徐某甲;2005年11月15日生长子徐某乙;2006年7月28日生次子徐某丙。现在三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2007年,原、被告在周至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婚初,原告在西安一工地开打桩机,两个月后,被告伯父将他在哑柏开的饭店交给原、被告共同经营。二人关系较好。2004年,原告离家在山西一工地打工,被告在杨凌一足浴店打工,二人关系开始不睦。2010年五一节前夕,原、被告同赴上海一文具厂打工,2011年春节前夕,原、被告相继辞工,回到周至老家。2011年9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找寻未果,遂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东大墙村村委会证明、证人麻转详证言等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一个月便仓促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虽生有子女,但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1年9月,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分居已三年有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孩子一直随原告方生活,基于目前的实际状况,孩子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徐某甲、婚生长子徐某乙及婚生次子徐某丙随原告徐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某自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侯建博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