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雯与谢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雯,谢艳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刘雯。被告:谢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雯与被告谢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雯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电动四轮车,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电动四轮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麻连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