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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邹怀友、黄惠群与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怀友,黄惠群,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邹怀友。原告黄惠群。被告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峪泉镇峪新路***号。法定代表人于生龙,董事长。原告邹怀友、黄惠群诉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近坦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怀友、黄惠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被告聘用邹怀友从事嘉能公司生产运营工作,年薪12万元,每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万元。在此期间邹怀友妻子黄惠群在被告处作为务工人员从事一般工作。但自2014年7月被告未能正常发放工资,截至2015年4月,被告欠原告邹怀友工资52000元、原告黄惠群工资2770元至今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嘉能公司支付原告邹怀友工资52000元、黄惠群工资2770元。被告嘉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原告邹怀友受聘于被告嘉能公司从事生产运营工作,并约定年薪12万元,每月30日至少一次支付月工资1万元。在此期间邹怀友妻子即原告黄惠群亦在被告处务工。截至2015年4月,被告欠原告邹怀友2015年聘用期间3个月的工资3万元、欠原告黄惠群2015年务工期间1个月的工资2770元。另查明,被告拖欠原告邹怀友2014年12月份工资3000元。以上事实有劳动协议、欠条、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邹怀友劳务报酬33000元、拖欠原告黄惠群劳务报酬2770元,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邹怀友主张被告拖欠2014年7月至11月工资190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该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怀友劳务报酬33000元、支付原告黄惠群劳务报酬277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邹怀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0元,原告邹怀友承担184.50元,被告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近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