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雪如与淮南市泽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如,淮南市泽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87号原告:吴雪如,男,1962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淮南市泽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王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如与被告淮南市泽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如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申请办理减、缓、免相关手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夏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