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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伊力哈木·塔西吐木尔与张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伊力哈木·塔西吐木尔,男,维吾尔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托克逊县。被告:张利军军,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力哈木·塔西吐木尔诉被告张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力哈木·塔西吐木尔于2015年9月2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伊力哈木·塔西吐木尔负担,退还原告伊力哈木·塔西吐木尔125元。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加 依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