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铁执字第2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范立波与刘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波,刘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铁执字第208-18号申请执行人范立波,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刘兆祥,男,1963年出生,汉族,林业局防汛办干部。申请执行人范立波与被执行人刘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伊民再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兆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兆祥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兆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乡支行账户内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