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晓晋与成都长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晋,成都长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271号原告秦晓晋,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钟光毅,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长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方武,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明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强,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晓晋与被告成都长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晓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晓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晓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秦晓晋负担。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