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刑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忠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459号罪犯张忠会。1998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苏中刑一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忠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三复字第0079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张忠会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3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2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6月1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2015年8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8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志明、周祥传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徐敬、唐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忠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张忠会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张忠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会于2011年1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认罪悔罪,踏实改造。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10月、2014年2月分别受到监狱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张忠会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忠会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且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忠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9月2日起至2034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