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岛瑞吉隆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泰化纤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0号原告青岛瑞吉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今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群、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泰化纤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吉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泰化纤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瑞吉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24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