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5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陆钧远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5507号原告陆钧远。被告刘龙。原告陆钧远与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玉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钧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钧远诉称,2013年7月1日,被告刘龙向原告陆钧远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陆钧远出具借条。后原告就该笔借款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因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龙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刘龙因资金不足向原告陆钧远借款26000元。2013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当日被告刘龙向原告陆钧远出具一份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后被告偿还3000元,余款17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就该笔借款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刘龙尚欠原告陆钧远借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刘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陆钧远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立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