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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王存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118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存福,个体从业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存福在中国工商银行石河子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