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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熊满满与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满满,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蕉行初字第72号原告熊满满,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宗晓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阮永荣,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缪奇,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熊满满诉被告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仲斌、胡丽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满满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满满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满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满满负担。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