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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台安县云风婚庆店诉董相凯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云风婚庆店,董相凯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00208号原告台安县云风婚庆店,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经营者史云峰,系该店店主。被告董相凯,男,52岁,汉族,农民,住台安县桓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云风婚庆店诉被告董相凯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安县云风婚庆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安县云风婚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昊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