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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颜彬与赵智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智强,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智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彬,居民。上诉人赵智强与被上诉人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借款事实是虚假的,打借条是为了被上诉人家庭和睦,原审主张接受货币的一方在原告是为了审理本案编的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郯城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郯城县法院审理。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解决,不属于程序审查的范围。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的原告住所地,原审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