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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射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宋益泉,王小可,陈娟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射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宋益泉,王小可,陈娟,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33号原告深圳市射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安,董事长。原告深圳市前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梅,执行董事。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红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洪,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益泉。被告王小可。被告陈娟。第三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射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益泉、王小可、陈娟及第三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两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程胜亮审判员  丁明君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