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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海房与徐少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房,徐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964号原告黄海房,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徐少华,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原告黄海房诉被告徐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海房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海房承担。审判员  何荣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