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彬、王文雅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王文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王彬。原告王文雅。法定代理人王彬,系王文雅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迎宾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燕。委托代理人王天军、高枝,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7月11日8时许,郝宝强驾驶晋K×××××、晋K×××××挂号货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同向行驶遇红灯停驶的王彬驾驶的冀J×××××号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冀J×××××号车乘车人王文雅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郝宝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彬、乘车人无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郝宝强驾驶的晋K×××××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限额为100万的三者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彬、王文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7000元。打入收款人为王彬、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6221881430015347858的账户。于本调解书生效后20内履行完毕。二、原告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