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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金水与吕瑞锋、王冬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瑞锋,王冬灵,林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瑞锋。委托代理人:朱虹。委托代理人:曹晓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冬灵。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金水。再审申请人吕瑞峰、王冬灵为与被申请人林金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瑞峰、王冬灵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一审判决认定林金水“提供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无论从时间及金额来看与借据上的出借时间和出借金额非常吻合”,以上的认定是不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不能令人信服。因为:1.事实上本案是一起包括林金水在内的三人合谋,共同作案设赌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近200万元。简要经过是,林金水与郑斌、吕仁伟合谋,由于郑斌、吕仁伟与吕瑞锋原本不认识,于是通过林金水拉近与吕瑞锋的关系,自2011年2月初开始,接连不断的以朋友、哥们相称而一起喝酒、唱歌,然后赌博,并以郑斌陪输迷惑吕瑞锋,先后在玉环城关新世纪宾馆、暴风城KTV,以及4月28日、29日以所谓去开发土地项日,叫吕瑞锋当领导为幌子,将吕瑞锋骗至福鼎九龙大酒店、苍南国际大酒店,设赌进行诈骗。第一次新世纪宾馆吕瑞锋就输80万元,次日从农业银行取款支付。第二次略有输赢,但总的又是吕瑞锋输了30万元。第三次、第四次又输钱,加上第二次未付的30万元,一共输钱106万元,最后以陪输的郑斌示意吕瑞锋,输钱没关系,打借条就是了。于是4月29日当夜在苍南国际大酒店房间,郑斌假意先打借条,并用宾馆房间的便笺叫吕瑞锋分别出具给林金水40万元和吕仁伟66万元的借条,又假意放宽还款日期至2012年2月29日前还清(借条载明)。这一借条的纸张系宾馆便笺,这一事实,吕瑞峰、王冬灵由二审时曾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未能调取。本案是一起赌博诈骗案件。从福鼎、苍南回玉环后,吕瑞锋得知林金水与其二人早有前科、劣迹,方如梦初醒,才知受骗上当。但为避免家人责备引起矛盾,同时林金水在近二年内亦一直没有追讨,故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据以上述事实,本案的借贷关系完全不能成立。2.由于根本不存在内容真实的借贷,林金水无法提供金额、时间应与借条一致的一次性银行本人或他人支取凭证,或时间、金额基本一致的转账、支取凭证。林金水在一审提供的支取凭证系案外人金建平的农村合作银行账,且在时间上分为三次,即第一次是2011年4月7日24万元,第二次是4月10日4.99万元,第三次是4月12日11.01万元,这样拼凑而成40万元。这些银行支取凭证,不仅非当事人自己的开户银行,且又是分多次支取,并在时间上与借据4月29日相差最长的达22天之久,如此做法,不符合交易习惯,不合常理。这种存在严重瑕疵的所谓的证据,本来就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说勉强立案,有待于法庭审理查明。林金水提供的证据不力。3.如前所述,林金水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并且吕瑞峰、王冬灵已在法庭上实事求是的陈述了本案的事实真相。还有证人作证证明相关事实,故双方就案件的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作为一审法院应当就争议的事实进行认真细则深入的调查,尤其是林金水出具的取款凭证是何时、何地交款,林金水又是分几次在何时何地交给吕瑞峰的,这些至关重要的情节没有一一调查。并且林金水资金来源的案外人金建平也没有到庭作证,不能完全证实金建平向林金水付款的事实,更无法证明林金水向吕瑞峰付款。4.还应说明的是,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即本案的林金水与其另二人经过精心策划,将吕瑞峰诱骗至外地,以致造成借条的产生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知道,而完全没有第三方在场,这就是吕瑞峰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据此,要查明事实就必须针对林金水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推敲,分析,综合全案,客观、公正的认定,而一审、二审法院对林金水借款交款时间、地点、方式均没有做调查,对此均没有予以审理、调查和认定,缺乏证据认定。二、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使人无法接受。1.由于一审法院没有认真细致地审理和调查有关事实证据,反而错误地认定被林金水提供的证据与其时间、金额不一的、相差甚远的取款凭证与其“非常吻合”,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造成判决不当,客观上纵容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2.王冬灵对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不能认同的。首先借条出具是吕瑞峰的行为,王冬灵没有签字;其次,该数额巨大,即使吕瑞峰个人经手的债务,但该数额已明显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正常性开支,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再其次,借据产生期间,吕瑞峰、王冬灵已夫妻不和闹矛盾,根本不存在有任何经营之类的开支。一审法院认定这样完全背离了事实,也不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二审法院就林金水的借款来源、交款时间、方式未作调查,维持原判不当。吕瑞峰使用的借条用纸系双方当事人包括其他参赌人员在入住福鼎、苍南宾馆赌博时房间的便笺纸写写成的,书面申请二审法院收集,但法院没有收集。请求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综上,吕瑞峰、王冬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吕瑞峰、王冬灵向本院提供了二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1,2014年10月23日由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大岙村出具的情况证明复印件;证据材料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林金水)复印件。证明林金水一贯不务正业,依靠赌博、诈骗生存,其借款纯属虚假,目前又负案在逃。本院认为,吕瑞峰、王冬灵提供的证据材料1,系复印件,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材料2,该登记表载明的案件类别为寻衅滋事;简要案情为2014年10月1日23时许,陶美花与吴孙花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大岙别墅区被他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陶美花、吴孙花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林金水有作案疑。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联性,故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真实。吕瑞峰、王冬灵对本案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该借款系赌债。而林金水则主张双方当事人存有民间借贷,并提供了由吕瑞峰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的借条、案外人金建平取款的银行账单。首先,案外人金建平银行账单显示的三次取款数额与本案借款40万元数额一致,取款时间为2014年4月7日24万元、4月10日4.49万元、4月12日11.1万元。虽取款时间与借条出具时间不完全一致,但均早于借条时间,林金水于4月29日予以出借,并不违反常理。其次,吕瑞峰、王冬灵主张该40万元系赌债,在一审中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本案所涉借款为赌债,但证人潘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不能证明吕瑞峰出具给林金水借条所涉款项为赌债。再次,吕瑞峰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但在出具借条的2011年4月29日至林金水起诉前,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借条所涉的款项为赌债,也从未向林金水要回其出具的借条,有悖常理。林金水在诉讼中虽未就款项的交付时间、地点等陈述清楚,但仅以此认定本案借条所涉的款项为赌债依据不充分。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好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吕瑞峰、王冬灵依法负有对其主张借条项下款项为赌债的举证责任。第四,本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也充分给予吕瑞峰、王冬灵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2014年8月7日玉环县公安局玉城派出所亦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6月23日,吕瑞峰到玉环县公安局玉城派出所报案称,他在2011年4月份被林金水、吕仁伟等人以赌博的方式在玉环、福建等地赢取100多万元,吕瑞峰自称赌博输钱之后分别向林金水和吕仁伟写了两张欠条,分别是40万元和66万元。因该赌博案件是在三年前的事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六个月的期限,所以我所未对该案件予以受案侦查。最后,吕瑞峰、王冬灵在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林金水入住福鼎、苍南宾馆的住宿登记记录材料,但该调查申请事项与吕瑞峰主张事实并无关联性,亦不能推翻其出具借条的事实。故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吕瑞峰、王冬灵夫妻共同债务。吕瑞峰出具借条时间为2011年4月19日,该期间系吕瑞峰、王冬灵婚姻存续期间。王冬灵主张,本案债务应属于吕瑞峰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但王冬灵未提供证据证明林金水与吕瑞峰明确约定为吕瑞峰的个人债务或林金水认可吕瑞峰向其借款为吕瑞峰个人债务,故原判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债务为吕瑞峰与王冬灵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吕瑞峰、王冬灵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瑞峰、王冬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