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显兵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显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91号罪犯郑显兵,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七日作出(2006)山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显兵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郑显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显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郑显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50000元,2014年4月履行3000元,达到6%。本院认为,罪犯郑显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显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