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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霞与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简易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霞,高大排,乔昌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闫霞,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大排,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昌华,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霞与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霞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霞撤回对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闫霞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