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元进诉被告陈长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永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