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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占江审 判 员  李胤璇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