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82号原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甲,教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11月9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辩护人廖月中,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向宇,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鄂利川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啸、刘斐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廖月中、向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由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2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驾驶一辆“嘉陵”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为鄂Q×××××)从家里出发,准备经过胜利路到利川市中医院接女儿蒋某乙。当被告人蒋某甲驾车从东城路右转弯进入腾龙加油站并打算穿过加油站院坝向腾龙大道以北方向行驶时,将行人肖某与受害人郑豪撞倒,被告人蒋某甲因无法将车辆停止下来,遂驾车继续沿腾龙大道以北方向行驶,并将加油站院内的一根红色警戒带挂脱。被告人蒋某甲不断将三轮摩托车向右边公路靠,从加油站出来直至利川市技术监督局门前,被告人蒋某甲再次驾车撞到停靠在公路右边的一辆“三菱”牌小型轿车尾部(车牌号为鄂Q×××××)。被告人蒋某甲也因该次碰撞而受伤,并被轿车车主曾某的妻子刘某送往利川市民族中医院进行包扎治疗。经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郑豪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蒋某甲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蒋某甲在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了两份驾驶证原件,第×××份,证号为422824630522×××33号的证件,姓名蒋某甲,住址为湖北省利川市双河乡青龙村4组,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月6日,有效期为2002年××××××月6日至2008年××××××月6日,准驾车型D型。第2份,证号为××号,姓名蒋某甲,住址双河乡青龙村4组,出生日期×××963年5月22日,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月6日,准驾车型D型,有效起始日期为2002年××××××月6日,有效期为6年,该上述两份证件均未进行年检合格或换发,属无效证件,对目前被告人蒋某甲,身份证号为××进行调查核实,该号码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同时,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甲支付了受害人郑豪在利川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费人民币56567.96元,并垫付给郑豪在武汉住院的治疗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蒋某甲还支付给肖某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份。记载了报案人的电话号码(号码为139××××0696),于20×××2年9月25日×××9时×××4分向××××××0指挥中心报案的事实。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份。证明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年××××××月6日查询时,未查询到身份证号为××的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被告人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情况说明4份。证明办案民警依法办案,无违法和违反程序的行为;民警韦利华不属于回避对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恩施利川石油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份。20×××2年9月26日上午×××0时许,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加油站要求调取20×××2年9月25日晚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视频监控资料。经该站工作人员和民警一起查看该监控记录,由于监控探头只局限于加油站院内,事故经过监控无法记录。故交通警察大队未调取监控资料。田卫红、田玲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田卫红、田玲的身份情况。证人邱某手机微信×××份。内容为:20×××2年9月25日发生事故时,邱某用手机拍摄照片并发送在微信上。郑某提交的短信×××份。证明内容为,手机号为186××××4961的手机于20×××2年××××××月8日9点48分向郑某的手机发送短信,短信内容是:“郑叔叔你好,我叫蒋某乙,郑豪是我爸爸撞的,你们那边情况我们这边也知道,我们家的事情全乱套了。昨天阿姨也说了出了事情要面对,谁都无法改变的。你们家的赔偿我会想办法的,也许会不够的,但是我会努力。我妈妈住院刚刚控制住,我爸爸就住院了,我还有弟弟在读书,没有办法,家里只有靠我一个人。要照顾妈妈爸爸,照顾上学的弟弟。还要解决你们那边的事情。我真的快承受不起可,但是你们那边我会尽力的。说实话我比郑豪还小一岁,而且我还是个女孩子。希望你们能谅解一下我。我会尽力想办法的。谢谢。”证人肖某的证言×××份。证明内容为:20×××2年9月25日晚7点20分左右,肖某的朋友郑豪驾驶的长安面包车没有油了,遂将车停在东城路龙腾车饰门前。肖某与郑豪下车穿过公路到腾龙加油站准备借油桶加油。当二人刚离开公路进加油站的院坝时,从后面来一辆车将二人撞倒在地。肖某爬起来看见是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迅速的向加油站另一个方向进入腾龙大道以北方向跑了。肖某拍醒郑豪后看见他满脸是血,郑豪的女朋友也从长安车上来到现场。肖某遂向三轮摩托车方向追,在技术监督局门前看到该摩托车,当时那里还站着一个年青人,他说这辆摩托车刚才从腾龙加油站出来撞在这辆轿车的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去医院了。轿车尾部被撞坏,摩托车上还拖着一根红色警戒带。该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的牌照为鄂Q×××××。证人曾某证明×××份。证明20×××2年9月25日×××9时20分左右,曾某驾驶一辆三菱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Q×××××)沿腾龙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至利川市技术监督局门前准备右转弯进入“金左岸”小区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将轿车尾部撞坏,那辆摩托车也被撞翻了。摩托车上还挂着一段很长的红色带子,驾驶员从地上爬起来,头上在流血,曾某的妻子刘某将他扶到中医院上药治疗。没多久,该驾驶员又返回现场与曾某协商,给了曾某800元钱修车,双方将该事了结。证人罗某证明×××份。证明20×××2年9月25日晚7时许,罗某与朋友谢正华、邱某、向某、杨涛准备到腾龙加油站对面馆子吃饭,罗某等人刚走到腾龙加油站对面,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响。罗某转身一看,一辆“货麻木”沿东城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在腾龙加油站院坝边缘处将两个男孩撞飞起来,这辆“货麻木”车速很快,没有减速,直接向腾龙加油站院内便道经过,向交警大队方向跑了。被撞倒的两个男孩倒在地上,其中较瘦的男孩站起来将另一个男孩扶起坐在地上,罗某就马上拨打“××××××0”和“×××20”。大约×××0多分钟,罗某看见郑某和他妻子到了现场,郑某的妻子将地上受伤的男孩抱起。一会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来现场将伤者接走了。罗某的电话号码为139××××0696。证人郑某证明×××份。证明郑某一直在医院护理其子郑豪,蒋某甲的女儿蒋某乙经常给郑某及其妻子田玲打电话,说她对她爸爸蒋某甲撞伤郑豪表示歉意,其家庭比较困难,想办法赔偿,请求郑某等人原谅,还给郑某的手机上发了几条短信,是蒋某乙用她自己的手机(186××××4961)于20×××2年××××××月8日9时48分发在郑某的手机(134××××4777)上的。证人邱某证明×××份。证明20×××2年9月25日×××9时×××0分左右,邱某和朋友罗某、谢正华、向某、杨涛准备到东城供电所对面吃鳅鱼的餐馆吃饭。当邱某走到腾龙加油站靠东方方向的进站口正对面时,看见一辆红色的正三轮摩托车从利川市新东门大桥方向驶来,转弯往腾龙加油站院坝进去。刚进入院坝设置的减速板位置,该三轮摩托车就撞伤2名行人。被撞的行人倒在地上,但三轮摩托车继续往前行驶。邱某等人跑到现场查看,看见伤者是两名年轻男子,其中一名伤情较重。他们一起的朋友就用手机报警。邱某和向某马上朝摩托车行驶的方向追赶,没看见有其它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从加油站往腾龙洞方向行驶。邱某和向某追到利川市金左岸接腾龙大道的路口时,就看见这辆摩托车与一辆号牌为鄂Q×××××的轿车追尾了,摩托车侧翻在路上。摩托车尾部还挂着一条红色布带。一个满脸是血的男子站在摩托车旁边。邱某遂用手机拍照,并把照片发到其微信朋友圈内,保存在手机里。该三轮摩托车的号牌是鄂Q×××××。证人向某证明×××份。证明20×××2年9月25日下午7时许,向某和邱某、罗某、谢正华、杨涛五个人一起沿东城路由西向东,准备到东门一家鳅鱼餐馆吃晚饭。当向某等人走到东城路腾龙加油站对面时,看见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从东门大桥方向过来,驾驶员是一位50岁左右的男子,在东城路腾龙加油站院坝边缘处,这辆正三轮摩托车将两位行人撞倒在地,向某等人遂跑过去看。倒地的是两名20多岁的年青男孩,正三轮摩托车把加油站院内围着的红色警戒带拖走,并朝腾龙大道技术监督局方向跑了。向某与邱某追到腾龙大道上,看见该摩托车侧翻在金左岸与腾龙大道叉路口处,撞在路边一辆黑色轿车的尾部。该摩托车车头还挂有红色的警戒带,有一个头部面部有血,50岁左右的伤者站在正三轮摩托车旁被一个男子和一个20多岁的女子扶起,被扶着的受伤男子就是驾驶该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向某等人不让受伤男子走,年轻女子称他们扶受伤男子去上点药。邱某就拿出手机来对两个车子拍照,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的车号是鄂Q×××××,被追尾的黑色轿车车号是鄂Q×××××。邱某还将事故照片发到微信上。在东城路腾龙加油站院坝边缘处两个男孩被撞倒在地,到那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与追尾黑色轿车发生侧翻的期间内,再没有看见其它红色正三轮摩托车通过。证人杨某的证言×××份。证明20×××2年9月25日晚7点多钟的样子,杨某站在腾龙加油站加油区看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在东城路腾龙加油站边缘处把两个走路的男孩子撞倒在地,这辆正三轮摩托车直接朝加油站方向开来,经过加油区院坝将设置的警戒带撞断,并将警戒带拖起向腾龙大道的腾龙洞方向跑。杨某看见这辆正三轮摩托车将加油站的警戒带撞坏了,就追上去要他赔偿。追出去不远,就看到这辆正三轮摩托车在腾龙大道与金左岸的叉路口处追尾撞在一辆黑色轿车上。该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的车牌号为鄂Q×××××,驾驶员被撞伤了,脸上有血,他被那辆黑色轿车的女同志扶去上药。驾驶员是一个50岁左右的男人,身材较胖,身高约×××.66米。证人刘某的证明×××份。证明20×××2年9月25日晚上7点钟左右,刘某与丈夫曾某驾驶一辆三菱牌轿车(车牌号为鄂Q×××××)从外面回来,将车停在腾龙大道与金左岸岔路口公交车停靠牌处,曾某下车准备到对面去买彩票,刘某一个人坐在车内,曾某刚下车没走几步远,刘某乘坐的轿车被撞了一下,刘某下车看见车后侧翻有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摩托车上还挂有一条比较长的红色带子,摩托车旁边还倒有一个红色的锥形筒,一个约50岁左右的男人站在摩托车旁边,刘某准备和路旁一名不认识的男同志将这个受伤的男人扶起去附近医院上药,这时跑来两个中年男子说不准将这个人放走了,刘某就说去帮他上点药。后三人到中医院对伤者进行治疗,并沿着胜利路向金左岸方向步行,刚好走到烟厂新大门处,伤者的女儿来了,那个不认识的男同志就走了,刘某与伤者及其女儿回到撞车现场,曾某看到这个人伤了就叫他给800元钱修理费算了。在与伤者去医院的途中,刘某的丈夫曾某打电话来说千万别把那人跟掉了,他是撞了人后开车跑了,才追尾撞在刘某他们的车上的。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20×××2年9月25日晚上7点20分左右,蒋某甲驾驶鄂Q×××××号嘉陵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腾龙加油站院坝内将2名行人肖某、郑豪撞伤。因心里非常慌乱,车子停不下来,遂继续向腾龙大道以北方向行驶,在利川市技术监督局门前,蒋某甲驾驶的摩托车撞在一辆轿车(车牌号鄂Q×××××)的尾部,轿车被撞坏了,摩托车也被撞翻,蒋某甲人也受了伤。轿车驾驶员将蒋某甲送往中医院进行包扎。后蒋某甲与轿车驾驶员协商,由蒋某甲补给他800元修理费了结此事。证人蒋某乙的当庭证言×××份。证明内容:“那天早上杨警官打电话给我,叫我扶我父亲去做口供,然后我就扶我父亲去了,去了以后他一个人在问我爸爸,然后把门关起,后来胡警官打电话给我说办理取保候审,胡警官还叫我说爸爸撞了人的,我才发的信息给那边的人,我给郑某是发了信息的。”证人丁某的当庭证言×××份。证明内容:“去检察院的时候,只有王桥、我丈夫、我,我们三人,没有其他人;没有打骂和刑讯逼供行为,但是起了高腔,说话很大声,我在旁边被吓着了,王桥与我丈夫争论起来以后喊了其它人来了。”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利公(刑)鉴(法)字(20×××2)7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份。证明内容:伤者郑豪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第×××228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份。证明鄂Q×××××号嘉陵牌正三轮摩托,经检验,该车前制动拉线调整不当,前制动失效,后制动齐全有效。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利公交认字(一般)第20×××202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份。证明机动车驾驶员蒋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郑豪、肖某均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3、事故照片×××组。证明现场概貌及肇事车辆的外貌。24、现场图×××份。证明腾龙加油站院坝内及鄂Q×××××正三轮摩托车驾离现场。2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件2份。证明内容:第×××份,证号为422824630522×××33号的证件,姓名蒋某甲,住址为湖北省利川市双河乡青龙村4组,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月6日,有效期为2002年××××××月6日至2008年××××××月6日,准驾车型D型。第2份,证号为××号,姓名蒋某甲,住址双河乡青龙村4组,出生日期×××963年5月22日,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月6日,准驾车型D型,有效起始日期为2002年××××××月6日,有效期为6年。26、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份。证明郑豪于20×××2年9月25日入院治疗29天,20×××2年×××0月24日出院。合计金额56567.96元。27、收条×××份。证明20×××2年×××2月×××7日,蒋某甲付给郑某现金50000元,用于郑豪在武汉住院治疗的医药费。28、收条×××份。证明肖某收到蒋某甲交通事故补偿费5000元。重审中,被告人蒋某甲再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证人为蒋某乙、丁某,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与证据×××8、×××9相同。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新证据:×××、恩施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蒋某甲所持摩托车驾驶证(D)的情况说明》,证明内容为:我所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检查:身份证号为××的蒋某甲,于2002年××××××月6日取得摩托车驾驶证(D),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初次领证应6年到期换证,超过两年若再不换证,系统将自动注销其驾驶证。2008年××××××月6日后蒋某甲无换证信息记录,故其证为失效证件,现说明如下:(×××)经查原始档案,蒋某甲初次领证所持身份证为一代身份证,证号为422824630522×××33,蒋某甲现持有的是第二代身份证,证号为××,因蒋某甲没去办理到期换证业务,其身份证号信息没有更新,故20×××2年××××××月×××6日查询时无法查询到身份证号为××的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属实。(2)蒋某甲现持有的驾驶证应均为失效证件。初次颁发的证号为422824630522×××33证件在没丢失的情况下,隐瞒丢失的事实于2004年××××××月×××2日去办理了补证业务,因电脑系统升级故补换的证件号码为××,补发的证有效期仍为2008年××××××月6日,查询的信息表显示蒋某甲在驾驶证失效的当天有体验及20×××2年××××××月6日有清分记录信息,属信息表格式化。实际无体检和清分记录情况存在。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驾驶证号码××,有效期为2002年××××××月6日至2008年××××××月6日,现已失效,已注销。3、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技术档案。证明蒋某甲身份证号为422824630522×××33驾驶证的档案记录。原审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已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被告人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原审被告人蒋某甲上诉称其无罪,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有重大瑕疵,本案应属责任事故。其辩护人亦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有重大瑕疵,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且定案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在庭审中出具了两份证据,即:×××、清分的情况说明,20×××2年××××××月6日的清分记录是自动生成,蒋某甲在20×××2年××××××月以后没有清分的记录。2、查询说明,显示蒋某甲的驾驶证在2009年7月2日有补证换证的记录,当时蒋某甲确实进行了补证换证,由于提交的资料不全,中止了一个半月,之后蒋某甲没有再申请补办,驾驶证自动注销。证明目的为说明蒋某甲的驾驶证在20×××2年××××××月6日已经失效,在本案发生的时候没有驾驶资格。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是通过尾号2×××33的身份证号查询的。驾驶证均为蒋某甲提供,住址、姓名都与2×××33还有×××335的身份证相符,均为蒋某甲的身份证。被告人蒋某甲认为第一代身份证号码办理的驾驶证已经注销,但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办理的驾驶证没有注销,其有效期是5年,是利川市交警大队出现错误,说自己驾驶证注销了,20×××2年××××××月6日系统仍有清分证明,说明自己的驾驶证还在利川市交警大队管理中,这不是人为操作的,是系统自动生成的,自己并非无证驾驶,是有证驾驶,即使是超期驾驶也不能说是无证驾驶,超期驾驶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蒋某甲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补充侦查提供的电脑信息记载的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查询人段国权手写说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查询说明达不到检察机关的证明目的,并认为该两份证据能证明蒋某甲是补证换证的,公诉方应提供电脑里的注销信息,而不是以相关工作人员说明方式来说明是否注销,且查询人是段国权,而经办人是张继川,应由张继川来说明,电脑的客观证明力大于主观证明力。开庭审理后,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即关于蒋某甲所持D证公告作废的情况说明,载明蒋某甲所持的驾驶证D证,身份证号码:××,因驾驶人2009年××××××月6日之后一直未办理换证业务,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驾管中队于2009年××××××月7日至20×××0年2月7日期间,在车辆管理所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其D证作废。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没有经办人签字,证明内容是被告人蒋某甲的驾驶证作废,对该内容无异议。蒋某甲辩护人认为该证据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经办人签字,没有原始资料佐证,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新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审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称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有重大瑕疵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本案定案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人蒋某甲称其无罪,本案应属责任事故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故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因此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任荣审 判 员  滕 辉代理审判员  黄薇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