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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泓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3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温志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燕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锡章,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