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圣利、谭怀平与陈兰海、查平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兰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圣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怀平。原审被告:查平刚。上诉人陈兰海与被上诉人谭怀平、吴圣利、原审被告查平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驳回陈兰海对该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32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兰海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兰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开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谭怀平、吴圣利与借款人陈兰海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经查,被上诉人谭怀平举示的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云渡物业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洲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其于2011年6月25日入住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3号融侨城一期A区31-8-2的证明足以证明谭怀平签订合同时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故被上诉人谭怀平、吴圣利依约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兰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