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鲁刚、翁建国与翁建国、曹伯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刚,翁建国,曹伯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鲁刚。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翁建国。被告曹伯焕。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刚诉被告翁建国、曹伯焕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鲁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建国、曹伯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刚撤回对被告翁建国、曹伯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鲁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