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苍南金銮制袋有限公司,章朝钻,陈芳芳,梁孝兴,章月绒,方文法,鲍晓静,周玲玲,方海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72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庄聪仕。委托代理人:陈明贤、苏哲,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朝钻。被告: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玲玲。被告: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法。被告:苍南金銮制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燕。被告:章朝钻。被告:陈芳芳。被告:梁孝兴。被告:章月绒。被告:方文法。被告:鲍晓静。被告:周玲玲。被告:方海琴。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草服饰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蒙服饰公司)、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盛印业公司)、苍南金銮制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銮制袋公司)、章朝钻、陈芳芳、梁孝兴、章月绒、方文法、鲍晓静、周玲玲、方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94476.0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4年11月24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355970.91元,从2014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800元;3、被告亚蒙服饰公司、立盛印业公司、金銮制袋公司、梁孝兴、章月绒、周玲玲、方海琴、章朝钻、陈芳芳、方文法、鲍晓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玲玲、方海琴系夫妻关系,被告方文法、鲍晓静系夫妻关系,被告章朝钻、陈芳芳系夫妻关系,被告梁孝兴、章月绒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7日,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5101900002014000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9日止,本合同所列贷款应在2014年1月6日起90天内开始使用。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年利率为6.9%,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原告有权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对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包括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0.35%,计收逾期利息,无论借款本金是否到期,对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未按约清偿借款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亚蒙服饰公司、立盛印业公司、金銮制袋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分别为051019010120140007、051019010220140007、051019010320140007的《保证合同》,均自愿为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1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05101900002014000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章朝钻、梁孝兴、方文法、周玲玲作为担保人分别向原告出具编号为051019050120140007、051019050220140007、051019050320140007、051019050420140007的《个人担保函》,均自愿为原告与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于2014年1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0510190000201400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芳芳作为被告章朝钻的配偶、被告章月绒作为被告梁孝兴的配偶、被告鲍晓静作为被告方文法的配偶、被告方海琴作为被告周玲玲的配偶均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依约向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并与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表》,约定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9日、2014年5月9日、2014年7月9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11月9日各偿还本金5万元,于2015年1月9日偿还本金175万元。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在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期内利息,并分别于2014年3月9日偿还本金5521.57元、2014年3月21日偿还本金2.35元,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告三叶草服饰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4476.08元、期内利息114482.51元、期内利息的复利12070.55元、逾期利息138044.72元。借款的罚息年利率为10.35%。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虽约定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应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按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已属于追究违约责任的性质,故原告可对期内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对逾期利息不应再计收复利。律师费非为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994476.08元及利息114482.51元、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5年8月13日的复利、逾期利息分别为12070.55元、138044.72元,之后的复利以114482.51元为基数和逾期利息均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苍南金銮制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章朝钻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芳芳以其与被告章朝钻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梁孝兴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章月绒以其与被告梁孝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方文法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鲍晓静以其与被告方文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周玲玲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方海琴以其与被告周玲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186元,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182元,由被告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苍南金銮制袋有限公司、章朝钻、陈芳芳、梁孝兴、章月绒、方文法、鲍晓静、周玲玲、方海琴共同负担310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若冰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翁 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