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延宾、吕新照、赵爽、齐庆岩、赵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延宾,吕新照,赵爽,齐庆岩,赵万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54号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1531602-8。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延宾,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3日。被告吕新照,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9日。被告赵爽,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3日。被告齐庆岩,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被告赵万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9日。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蒲延宾、吕新照、赵爽、齐庆岩、赵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