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金灿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卢碧碧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灿,泉州市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卢碧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灿,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东水,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卢碧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碧碧,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红亚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卢碧碧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金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