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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朱小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张建林,习志燕,郑亮平,朱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习志燕,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郑亮平,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朱小军,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自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小军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XX支行银行存款1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