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霞,淄博天意建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773-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霞,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史家村4-53号。被执行人淄博天意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小旦村。法定代表人翟乃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永霞诉淄博天意建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尚有83657.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4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