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程某甲,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某甲,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