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程某甲,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某甲,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