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静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304号罪犯赵静,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宜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静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赵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骆 萍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幸士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