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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淑琴、王兰英诉卢顺林、马维胜、民勤县乡村道路管理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王淑琴,女,生于1962年11月,汉族,住民勤县。原告王兰英,女,生于1946年6月,汉族,住民勤县。被告卢顺林,男,生于1968年8月,汉族,住民勤县。被告马维胜,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住民勤县。被告民勤县乡村道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兴德,该站站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负责人许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王兰英诉被告卢顺林、马维胜、民勤县乡村道路管理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琴、王兰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王淑琴、王兰英负担。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