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中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焦永恒与李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恒,李文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579号申请人:焦永恒,市中区孟庄镇焦庄村。被申请人:李文亮。申请人焦永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